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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捧死者骨灰遗产就归谁?——司法所:迷信不能当作法律,遗嘱也无效,死者女儿才是继承人
时间:2007-1-10 16:48:38 来源:佚名 关闭

    近日,在新会区大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一起“谁捧死者香炉,遗产就归谁”的闹剧结束。村民张某和妻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继承权公证书。

纠纷起因
“谁捧香炉遗产就归谁”
旧风俗引发遗产纠纷

  2002年4月和2003年7月,张某妻子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按照当地的风俗,装有死者骨灰的香炉应由死者的儿子去捧,没有儿子的则由男性近亲去捧,女子绝对不能捧香炉,即使是亲生女儿也是如此。由于张某妻子的父母没有儿子,在办丧事时,作为侄子的李某两次受死者女儿所托,分别捧了婶婶和叔父的香炉。由于当地素有“谁捧香炉遗产就归谁”的封建迷信说法,李某由此认为,死者的房产理所当然属于自己。

  2003年10月,李某在没有征得死者女儿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拆掉死者原有的房屋,建造了两间新的房屋,用于出租和经营小卖部。

产生纠纷
死者女儿和侄儿 谁该是遗产继承人?

  张某的妻子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自己的父母,自己才是合法的继承人,李某无权在该地上建房。在多次与李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夫妇来到大鳌司法所求助,主张房屋权属,要求司法所解决问题,并委托法律服务所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

  此时李某也不甘示弱,拿出一份死者的遗嘱,声称自己才是真正的继承人。原来,2003年6月,李某在其叔父去世之前,曾经与尚在病床上的叔父签订了一份遗嘱,遗嘱由李某代书,说叔父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由李某继承,其叔父没有在遗嘱书上签名,仅按下了手印,当时只有李某的3位亲友在场,张某夫妇以及其他人员均不在场。为了慎重起见,司法所人员建议张某夫妇先回家,待查清事实后再进行调解。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始终觉得自己受了委屈,越想越气,遂用铁链锁住李某用于出租的房屋,致使房屋租赁户无法出入,李某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到后,张某才非常不情愿地开了门,并扬言拿不回房屋誓不罢休。派出所民警建议双方到司法所接受调解处理。

三次调解
迷信不能当作法律 死者女儿才是继承人

  司法所人员围绕该房屋的权属问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调解。司法所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李某提出两点意见:一是由于遗嘱书是李某本人起草的,在场人员都是李某的亲友,没有无利害关系的中间人或张某一方的人员在场,且存在没有立遗嘱人(死者)亲笔签名以及手印模糊等问题,缺乏证明遗嘱书真实合法的法律要件,属于无效的遗嘱。二是李某依照风俗,借捧死者香炉以取得死者房产,只是一种封建迷信的说法,法律上并不认可,故不能取得死者房产的继承权。随后,司法所人员对死者女儿张某妻子进行调解:房屋已建好,拆掉不是最好的办法,依照现状处理才是明智的选择。张某夫妇对此也无异议。通过第一次调解,双方的分歧缩小,取得初步共识:双方同意由张某夫妇承接房产,再由张某夫妇对李某的损失作出补偿。

  之后,司法所人员又召集双方当事人就两间房屋的补偿问题进行第二次调解。由于双方对房屋造价的认可差距过大,调解陷入困境。司法所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请有关技术部门对房屋造价进行评估。

   近日,司法所人员第三次召集当事人到司法所,就房产补偿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死者的房产由张某夫妇继承;李某在死者的土地上出资建造的两间房屋归张某夫妇所有,由张某夫妇补偿25000元给李某,并规定了具体的搬迁要求。纠纷调解完毕后,法律服务所人员又帮助张某的妻子办理了遗产继承的公证书。

法律链接

  根据《继承法》第5条、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在本案中,李某拿出的死者遗嘱是由李某本人起草的,立遗嘱时在场人员也都是李某的亲友,与李某均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此外,遗嘱书没有立遗嘱人(死者)的亲笔签名,手印也较为模糊,因此李某持有的遗嘱书缺乏真实合法的法律要件,属于无效的遗嘱。遗嘱继承不能成立,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的妻子是死者的女儿,也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优先于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死者的全部遗产。(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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