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搭载着3名乘客的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3名乘客受伤,摩托车司机却弃车逃跑。摩托车乘客的损失该由谁“埋单”?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回放 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正面碰撞
2005年2月11日晚20时20分许,陈某及汪某等3人搭乘一辆二轮摩托车,从蓬江区荷塘镇围仔开发区往荷塘镇良村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中兴四路某服装厂路段时,与管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同时陈某和汪某等3名乘客受伤,事后,摩的司机弃车逃离现场。陈某在荷塘卫生院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1.87万元。同年4月1日,陈某被转送五邑中医院继续治疗,用去医疗费1.31万元。
2005年2月25日,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做出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管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汪某等3人则不承担责任。同年6月16日,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交警部门调解终结。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摩托车乘客陈某将摩托车车主崔某、小车司机管某和该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5年底,一审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摩托车车主崔某、小车司机管某和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连带赔偿陈某的损失4万余元。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一审判决对责任分担的处理欠当
市中院在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事故责任应如何分担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摩托车司机与轿车司机管某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其与摩托车车主崔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应对崔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事故责任分担的处理欠当,应予纠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摩托车车主崔某应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万元,小车司机管某应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元;同时,管某对崔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对管某赔偿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