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家住市区的收藏爱好者周先生带着一本1952年的劳资合同来到本报,称这份劳资合同是前几天偶然从古玩市场得到的,他不知这份50多年前的劳资合同是否具有收藏价值,想通过本报寻求帮助,以了解这份合同的真实价值。
记者看到,该合同的纸张已经发黄,但保存完好,分主本和修正备案本。主本共有4页,封面上写着“劳资合同”四个大字,上面有公司名称,下面写着“1952、12、23”的字样,表明这份劳资合同是1952年12月23日签订的。合同里面共分“经营方针”、“工人福利及健康问题”、“工人劳保问题”及“工人劳动态度”等四项条款。合同期限注明为3个月。上面分别有劳方代表、资方代表以及资方主席的签名。修正备案本只有一页,上面注明了对主本有关内容的修订。主本和修正备案本中所有的内容都是红色的手写笔迹。
周先生说,当他看到这份劳资合同时,就眼前一亮;后来又想到,上个月底我国刚刚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觉得这份合同应该有保存或参考价值,所以想通过报纸请教专家,看这份50多年前的劳资合同到底有没有收藏价值。 |